夫妻离婚将房产赠与子女,该赠与是否当然有效

夫妻离婚时约定将房产赠与子女,是否当然有效?

    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更多的追求精神的愉悦和个性化的发展,随之而来的是法院受理的离婚案件越来越多,离婚时多涉及房产的分割,当男女双方对于房产的处理争执不下时,最终多会选择将房产赠与子女,那么这种赠与是否当然有效,笔者结合平时的审判实践,罗列了三种离婚时可能争议较大的情形谈谈自己的观点:

    第一种情形:男女双方离婚时约定将房产赠与子女,但未办理过户手续,离婚后男女其中一方以赠与房产权利尚未转移为由申请撤销赠与是否支持?受赠的子女有无独立的请求权?

    此种情形是较为常见的情形,在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权衡利益、考量利弊后,围绕婚姻关系解除而形成的一个有机整体,各项内容既相互独立,又相互依存。因此,离婚后赠与人以赠与财产权利尚未转移为由申请撤销离婚协议中涉及对子女赠与条款的,不应支持。离婚协议约定将房产赠与子女的,离婚后夫妻一方不履行给付义务,夫妻另一方可以起诉主张其履行。受赠子女非离婚协议一方,仅为赠与条款的受益人,并无独立的给付请求权,其起诉主张夫妻一方或者双方履行给付义务的,没有依据。

    第二种情形:男女双方早年已调解离婚,并约定婚后购买的房屋(未领取房产证)属于女方的份额赠与子女,后双方又以夫妻名义居住在一起(构成事实婚姻),并领取房产证将前述房屋登记在男女双方名下,此种赠与是否可以撤销?

    笔者认为,虽然男女双方调解离婚时约定女方将房屋中属于自己的一半份额赠与子女,但并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故所有权并未发生转移。女方是基于夫妻离婚才作的赠与意思表示,但其与男方在调解离婚后又同居形成了事实婚姻,即当初作出赠与意思表示的前提消失,且男女双方后来领取房屋产权证时,进一步明确所有权人为男女双方,故此时男女双方应为房屋的产权人。

    第三种情形:男女双方离婚时约定男方将房产赠与未成年子女,未办理过户手续,但在双方离婚后,男方突生重病,需要大笔医疗费,且无其他收入来源,此时赠与是否可撤销?

    笔者认为,虽然从第一种情形的观点来看,男方基于离婚作出赠与的意思,不能轻易撤销对未成年子女的赠与,但是《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六条规定,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此种情形应该是诚实信用与生命权、健康权之间的博弈,笔者认为,生命权应高于一切,此时应该优先适用《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而且百善孝为先,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与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不相悖,未成年子女也可由其母亲进行抚养。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张建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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