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叫代保贵,来自山东菏泽。为了给17年前去世的父亲做医疗事故鉴定,不断申诉,我前后三次被杨店社区居民委员会(杨店行政村)村干部强制送进济宁市精神病防治院、聊城市第四人民医院、菏泽市第三人民医院、菏泽市定陶区康和医院各精神病医院进行医疗,每次都被强迫吃大剂量的精神类药物。出逃后,2019年我起诉了后三家医院和当地社区居民委员会。
在2001年11月26日,我父亲在定陶县人民医院去世,当天晚上父亲病急,我在医院中四处寻求护士和医生未果,导致我父亲陷入昏迷,而后因医院抢救不及时死亡。我为了给父亲做医疗事故鉴定到省医学会复议,由于山东省卫生厅医学会往定陶县卫生局发委托函的错误(实际应发函让菏泽市卫生局委托鉴定),至今都无法做医疗事故鉴定。这些年来,我一直申诉,却一直未能如愿。
在此期间,我曾三次被杨店社区村干部等七八个人员强制性送入精神病院:2018年1月23日至31日,我被定陶县杜堂镇杨店社区村支书戚X波和民警康X勇送入聊城市第四人民医院,住院8天;2018年3月2日至9日,病例记录我被当地公安部门和村干部送入菏泽市第三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住院7天;2018年5月28日至6月4日,病例记录我又被当地派出所送入定陶康和医院住院治疗,住院7天。
在强送人员七八个人把我送往医院的路上,他们把我的头上给套了一个包遮挡住我的眼睛,又用透明胶带将我的上身、双腿、双手都绑在座椅上缠满了胶带,用电警棍往我的左腿外侧电了好多次,后强送到聊城市第四人民医院进行医疗。强送人员在2018年3月2日又把我强送到菏泽市第三人民医院进行医疗,逼迫我换上病号服后,强送人员把我换下来的衣服、鞋子全都给扔了,四家精神病医院诊断我为“偏执性精神障碍”,无责任能力人,精神分裂。
强送人员故意隐瞒自己的真实身份,在病历上故意填写送诊人员白X亮的假名字及其电话。故意填写民警康X勇的假身份。
强送人员以及各医院医务人员每次都强迫我吃大剂量的精神类药物,拍X光片等。四家医院都故意限制我的人身自由、通讯自由、会客自由,强送人员村干部等七八个人员伪造的戴保贵司法精神医学鉴定报告书,上面的名字是戴保贵,根本不是我的名字代保贵,年龄也不相符,连注意事项都没有,没有加盖鉴定委员会单位的公章,是用私刻其他单位的公章冒充鉴定委员会单位的公章伪造的假鉴定书,也没有任何一个鉴定人亲笔签名,鉴定委员会在当时都已经被撤销,当时都已经是一个非法机构组织。2018年我前后三次共在医院内住了22天,被强制性吃了大量的精神类药物,每天三顿,我每次把药藏在舌头下面,才逃过一劫。除此之外,因为要化验,我还被抽了很多血。医院管得很严,不让病人带手机,当时有很多病人家属来探望,六七天后我才找了一个病人家属的手机电话,偷偷打给我妻子许英,通知她来救我,那就真是我的救命电话。最终,妻子和女儿把我救了出来。
我四次被送进医院,强送人员及医院都没有人通知我的家属。我住济宁市精神病防治院的主治医师在我住院病历上面填的全是假名字,让我长期的吃大剂量的麻醉药四片及维生素C,病历上面未有任何的记录,光长期的吃大剂量的维生素C突然间停药就会得坏血病死亡。我每次把药藏在舌头下面,后吐进厕所里,逐渐的装成傻子才逃过此劫。
后被家属救出后,我当时把济宁市精神病防治院告诉法庭,可是各级法院都裁判不能告医院。2019年我将我又将其中的三家医院和当地社区告上法庭,希望法院能依法追究他们的法律责任。目前六起案件均已胜诉,被告三家医院及杨店社区及法官又都对原告代保贵的原告身份无异议,也就证明强送人员向各医院提交的戴保贵司法精神医学鉴定报告书上面的鉴定结论“偏执性精神病,无责任能力人”的鉴定书是伪证。因“偏执性精神病,无责任能力人”是不能成为原告的,以上案件人民法院判决菏泽市第三人民医院、定陶康和医院和杨店社区居民委员会分别赔偿我100元到2000元不等,聊城市第四人民医院被判赔偿我2037.76元。原告认为被告存在违法犯罪的嫌疑。